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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环境保护局依法取消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7-10-20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中“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我局从2017年10月1日起取消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并提交州审改办审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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