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中“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我局从2017年10月1日起取消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并提交州审改办审核公布。
附件:
上一条:玛曲县采日玛乡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下一条:州级环境保护第四督察组一行深入碌曲县双岔镇、阿拉乡及自然保护区内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