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州生态环境局、州畜牧兽医局《关于对2019年全州水电站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州环发〔2019〕459号)要求,11月14至20日,由州生态环境局、州畜牧兽医局和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赴迭部县、舟曲县对白龙江流域水电站实施2019年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进行督查,同时要求其他县市对辖区内水电站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进行自查。
督查组一行在迭部、舟曲两县共抽检水电站40余家,其他县市自行排查水电站50余家,通过督查和各县市自查反馈的数据看,2019年落实州生态环境局、州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甘南州州内水电站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州环发〔2019〕443号)文件精神,全州实施增殖放流鱼苗的水电站有64家(其中迭部县15家、舟曲县15家、临潭县4家、碌曲县4家、夏河县11家、合作市3家、卓尼县12家),共计放流白龙江流域及洮河水系主要经济鱼类30余万尾。通过翻阅增殖放流台账,实地查看增殖放流现场水域,座谈询问增殖放流步骤及程序,督查组认为各电站实施白龙江流域土著鱼类增殖放流台账健全,宣传报道及时。
为维护全州水域生态环境,恢复鱼类种群结构,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做好我州自然水域水生生物的保护修复和库区渔业可持续发展,恢复天然渔业和保护相关种质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督察组提出:一是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后期电站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前15个工作日,向县级渔业保护区管理机构上报增殖放流计划,待备案批复后方可实施;二是实施放流必须邀请渔业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现场监督,放流程序及步骤要科学合理;三是对未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增殖放流的水电站进行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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