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甘南州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 产审核推行方案》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甘肃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要求》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2015年甘南州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使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2015年甘南州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方案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3〕3号)和《2015年甘肃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方案》(甘环科发〔2015〕7号)要求,现将2015年甘南州第一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审核3家,验收4家,共计7家)予以确定,并对开展审核、验收事项要求如下:
一、突出重点,按时限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一)各县、市保局要认真组织和监督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监督企业按时填报《甘肃省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审核第一阶段)》(可在省环保厅网站下载),并于本通知下发1个月内,审核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与启动,按期开展审核工作,将《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媒体公示材料、《甘肃省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汇总统一报送州环保局科技监测科。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期间,要加强对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的指导、监管和检查工作,按时组织做好企业清洁生产评估初审工作。
(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对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在当地政府或市(州)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各市(州)环保局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企业认真填写《甘肃省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与有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可在省环保厅网站查询)签订《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书》,并上报州环保局备案;相关县、市环保局对公布的3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必须于2015年6月初启动,10月中旬前完成初审;11月中旬前完成审核评估,2016年年底前完成审核验收工作。
(三)备案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要在州、县(市)环保局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工作,发现咨询机构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
要求的,在两年内不得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严格程序,扎实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和监督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各县、市环保局接通知后,及时将列入名单的企业通过会议或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企业;要严格按照《验收工作要求》规定的验收程序督促企业开展验收相关工作;要在2015年7月25号之前,对辖区内列入名单的所有企业上报的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验收和审核要求签署意见后报送州环保局。
(二)认真组织,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凡列入验收名单的企业,从名单公布之日起,要按照《验收工作要求》中验收标准、申请验收材料、验收程序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企业必须于2015年7月20号之前,将申请验收材料报辖区县、市环保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启动工作,并按验收程序规定的时限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严格规范,确保审核工作取得实效。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实施中/高费方案情况和成效的现场验证。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尽早部署安排,特别是要委托取得质量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出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环境监测报告》(以下简称《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甘肃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书(审核第三阶段)》中填报相关数据(提供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数据)要求,同时企业必须提供《甘肃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报书(审核第二阶段)》及相关监测报告(提供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数据),保证审核验收时对企业实施中高费方案前后各主要参数的确定,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有关媒体上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组织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或虽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但不按国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和《验收工作要求》开展验收的企业,以及验收“不通过”的企业,视具体情况由州局或省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相关媒体公开曝光,将企业违法行为抄送相关部门。
各县、市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注:各县、市环保局于6月5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报州环保局科技监测科,以便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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