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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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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卡子桥水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0-31 作者: 来源: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021

舟曲县卡子桥水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MA71WD9K15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武平乡哈迭行政村道峪沟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景奇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22年9月2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2年9月2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一般情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情节:

1、未申报数量(危废):不足1吨(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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