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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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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水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5-25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 007

合作市水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2264204033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荣昌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2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合作市水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热废水。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甘肃省水污染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2年5月12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5月12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一般情节)的规定。

情节:

1、排放量:100千克以上(情节特别严重)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

依据《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2.罚款(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15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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