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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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碌曲县塞尔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1-07-02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2021] 011

碌曲县塞尔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6MA73JWQX9W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碌曲县红科沟秀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贡去加

我局于2021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4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碌曲县塞尔地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成品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产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1年3月14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1年3月14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的规定。

情节:

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情节轻微)

后果:

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情节: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不达要求(情节轻微)

后果: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罚款(大写)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队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交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与十五日内交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户名: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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